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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崇焕“斩帅”合理性辨析

2022-11-18 17:05:06

篇首语

斩帅这个事件,不论褒贬如何,一般公认为袁崇焕一生中比较重要的几个事件之一。本文试图以袁崇焕本人的题本为基本材料,通过对此事件的分析和与其他资料的验证,以求对袁崇焕这一重要历史人物的人格理念、心理特质、以及组织观念做一结论。

斩帅之动机

关于袁崇焕斩帅的动机,主要有统一事权说,阻止毛文龙叛变说,以及谋款斩帅说。

统一事权说:

根据袁自己在其题本中所述,袁杀毛的原因是毛文龙不受节制。

在袁崇焕的待罪题本中,开篇明义就说道:"如东江犄角,兵法必藉,业经如告。而总兵毛文龙据海自恣,种种不法流传。参劾明知之而无可奈何。""为文龙者,束身归命于朝廷,一听臣之节制,其能为今是昨非,则有生无死。"

而在袁崇焕自述的斩帅经过中袁对毛的多方试探无不围绕着节制问题。可以说,如果我们采信袁崇焕的题本的说法,那么我们基本可以认定袁崇焕之所以杀毛文龙,是因为他认定毛文龙不听从他的节制,也不可能会听从他的节制,因此要杀死毛文龙,夺取东江军的实际指挥权。

阻止叛变说:

某些论者(如陈升玺先生)以《满文老档》中附有有所谓毛文龙通敌书信,认为袁崇焕杀毛文龙,可能是因为觉察毛文龙可能要叛变,事急从权而行斩帅。此论窃以为不妥。原因如下:

首先,《满文老档》所载所谓《毛文龙书信》即使确为毛文龙所作,是应该解读为真心实意的投降,还是应该解读为缓解后金军事压力而实施的无诚意的缓兵之策,不能轻下结论。要知道叛变投敌并非几封书信接触就可以做成的事情,如何说服下属,如何解决反对者,都需要做一系列系统的安排,如果真要论证毛文龙叛变,仅凭书信是不够的,还要考察毛文龙是否为叛变做过实际准备。仅有书信而无毛文龙投降的实际准备方面的证据,无法排除毛文龙是在欺骗后金方面以赢得喘息时间的可能。

其次,即便毛文龙确实可能投敌,从袁崇焕的行动看,斩帅也并非出于毛文龙可能立刻投敌的紧迫考虑。

一则,袁崇焕之斩帅,并非仓促的临时行为。其中禁海断绝粮饷,改朝鲜贡道并非一时半刻的临时举措,而是上奏请示于前,并实施日久以求见效的缓策。

二则,如果确知毛文龙可能谋叛,那么在这个时候禁海,改贡道,不但不能阻止毛文龙的叛变,反而可能给予毛文龙策动叛变的正当理由,实为阻止叛变的下策。

三则,如果袁崇焕确实是因为得知毛文龙即将反叛而采取禁海等措施,那么袁崇焕既然有足够的时间一而再,再而三的上书请求批准禁海,改贡道,那么就应该有足够的时间"飞驰蜡书"向崇祯告知毛文龙的叛变计划。而事实上找不到任何史料表明袁崇焕曾有过此类举措。

四则,如果杀毛文龙是因为毛文龙意图谋叛,那么在既斩毛文龙之后,东江军已受控制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必要在袁的待罪折中予以隐讳,反而应该明确的陈述这个事实以说明自己斩帅的正当性。但是我们通观全文,关于"毛文龙谋叛"这个问题却只字未提,十二斩罪中也未有涉及。

综上所述,袁崇焕杀毛文龙是为阻止毛文龙叛变一说是无法成立的。就算我们后人真的可以证明毛文龙即将叛变,依据现有资料也只能说斩帅只是客观上阻止了叛变的发生,而不能说是袁崇焕主动的有意为之。

谋款斩帅说:

谈迁等后世史家多认为袁崇焕"以谋款斩帅",即斩帅是为了向后金表达谈判的诚意。

这一说法本质上是一种第三方的推测,没有足够的可信的事实依据。现有一些相关史料,多为后人笔记或野史记载,不足为凭。但是如果仅从逻辑角度考虑,谋款斩帅说也是可以说得通的,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这种推测不成立。

斩帅的性质

斩帅是不是合法的司法行为,是斩帅问题的一个争论点。

有论者认为,袁崇焕持有尚方宝剑,在辽东事务范围内的事件,袁崇焕有权便宜行事。因此袁崇焕拥有自行处决毛文龙的权力。这个论点有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从管辖权来看,袁崇焕对毛文龙是否有直接指挥权存疑。

毛文龙之军事行动,始终是通过东江塘报的形式直接向皇帝汇报。过往既为惯例,袁崇焕上任辽东经略后,这一点也未曾改变。而袁崇焕所部,则没有越过袁崇焕直接上报军情的情况。有论者认为,东江塘报有通过宁远转发的情况,因此也可以认为毛的军情不是直接报给中央而是由袁代奏的,据此推断毛文龙应属于袁的部下。此论不合情理处在于--如果毛文龙为袁崇焕属下,那么袁崇焕发出的东江塘报就不应该用第一人称指代毛部(如"我部某月某日攻某城"),而应该是用第三人称(如"属下毛文龙部某月某日攻某城")。而东江塘报始终是用毛文龙本人的语气写成,由此可知,即便有塘报经宁远转递的情况,这个"转递"也仅仅是起到邮递员的作用,而不是情报的中间接收者。而指挥权关系与情报的交换渠道有着很强的相关关系,这一点并非某国在某时的规定,而是一种在军事行动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既然毛文龙的军事行动不是向袁崇焕而是向中央直接汇报,那么其直接指挥权也应该在中央而不在袁崇焕。袁崇焕欲要毛部做何动作,应该先奏请兵部,然后通过兵部下令,而不是直接由其本人下令。这点从袁崇焕历次关于东江镇的举措均需要上报经过批准也可以得以证实。

其次,尚方剑从其作用的机理来讲,本身并不会扩大持有者的权力。

对于一个官员而言,事务只分两种--职权范围之内的事务和职权范围之外的事务。我们很容易理解,持有尚方剑的官员对于其职权范围之内的事务有最终裁断的权力。但是拥有尚方剑是否会使得该官员对其职权范围之外的事务也有权力做最终裁断呢?可能会有人说如果与该官员职司有关,那么也可以用尚方剑。但是熟悉行政机构权力设置的读者都应该意识到,按这个说法实际上操作起来实在寸步难行。有关到什么程度算是有关?要牵扯的话,任何两件事情都可以牵扯上关系,是不是扯得上关系的都能用尚方剑?只要稍稍给予持剑人越权的自由,就会在实际上极大的扩大持剑人的权力范围。最为关键的是,这种范围的扩大是没有确定规模的,是极难在事后客观的予以厘清的,将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权力混乱和组织内部纷争。尚方剑制度如果设计成持剑人不但可以自由裁断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也可以自由裁断职权范围外(哪怕仅限于有关的)的事务,那么可以估计,这个制度本身根本就不太可能获得通过,更难以想象会在明朝执行这么久。

换言之,原来在职权范围之内的事务,如果持有尚方剑,那么你现在可以做最终裁决,原来在你职权范围之外的事情,即使你有了尚方剑,也仍然在你职权范围之外。--这个应该是对尚方剑机能更为合理的解释。

因此,袁崇焕在持有尚方剑的前提下是否拥有处决毛文龙的权力,关键在于袁崇焕是否有权力审理以毛文龙为被告的案件。

那么袁崇焕是否有合法的权利审讯和判决毛文龙呢?

从毛文龙的品级看,袁崇焕无权审理与毛文龙有关的案件。此时毛文龙的品级为左都督,挂将军印,赐尚方剑。左都督为正二品武官,按律,"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袁崇焕无权"擅问"。

从毛文龙的职位来看,袁崇焕无权审理与毛文龙有关的案件。此时毛文龙职位为平辽总兵官。按律,"总兵镇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姦御侮。凡调度军马、区画边务、风宪官皆无得干预。其相见相待之礼、尤须谦敬。如总兵镇守官有犯违法重事。须用体覆明白、指陈实蹟、具奏请旨。不许擅自辱慢。其军职有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风宪官巡历去处、亦须以礼待之。并不得轻易淩辱。"

从"八议"看,袁崇焕无权审理与毛文龙有关的案件。毛文龙是否能"议功""议能""议勤",涉及情事甚多,或者有所争议,暂且全部搁置不论。但毛文龙属于"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至少可以"议贵",则无可质疑。"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若奉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伏。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条例明白无误的指明,袁崇焕既无权审,更无权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有无审讯的权利也并不随着职务的统属关系而发生改变。简单的类比一下,就好像副市长归市长领导,并不代表市长有权审判副市长一样。实际上明朝关于官员的审讯,逮捕,判决等各项职权的分划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即使毛文龙确实是袁崇焕的下属,只要按律相关司法职权不在袁崇焕之手,袁崇焕一样无权逮捕和审判毛文龙(就如市长无权逮捕和审判副市长一样)。

综合上述史料可知,袁崇焕本身是没有权力逮捕和审讯毛文龙的。既然袁崇焕根本就没有权利逮捕、审讯毛文龙,也就根本谈不上用尚方剑合法的对毛文龙予以判决和处刑了。

第二,使用尚方剑必须以紧迫性为前提。尚方剑这个事物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难以取得中央意见"这一具体矛盾的。因此很显然,尚方剑不是在任何事务上都可以随意使用,使用尚方剑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使用尚方剑的迫切必要。这种必要性即事态紧急,没有时间上奏请示。

那么在斩帅这件事情上有没有这种无可辩驳的紧迫性存在呢?

我们从袁崇焕自己的题本中看到,从他向钱龙锡表明杀害毛文龙的意图起,到断绝东江粮饷,到改朝鲜贡道,到他自述的登岛访察毛文龙恶迹,到他双岛杀毛文龙,中间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去向中央征询处理意见,或者寻求中央的认可。所谓"没有上奏的时间","没有机会征询中央的意见"这些紧迫性因素都是不存在的。他对尚方剑的使用实际上根本没有合理的法理基础,属于对尚方剑的滥用。这一点,在袁崇焕下狱之后,御史高捷的疏言中说的明白:"夫文龙当斩事関军机崇焕入朝奏对何不预请密旨崇焕出海阅视何不飞驰蜡封而身处揆席恭预密勿之"。可见并非只有缺乏资料的我们发现这一问题。

即便抛开越权和滥用尚方剑的问题不谈。袁崇焕之杀毛文龙也不符合一般司法审判的正当程序。

袁崇焕宣布毛文龙十二大罪,当场并未有任何人证和物证的展示,也没有堂审应有的公文记录,也没有毛文龙署名的认罪书,所凭借者,只有袁崇焕所谓毛文龙"神颓魂夺,不复能言"的一面之词。而对毛文龙反应的这种描述,仅为袁崇焕的主观解读,焉知毛文龙不是愤懑不能言?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宣判显然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判决,基于这个非法判决而行的处刑,自然也不能视为执法行为,只能视为假借法律形式(即"矫制")的杀害。

斩帅问题应该如何定性?

袁崇焕之杀毛文龙,应该定性为谋杀。

所谓谋杀,即有预谋的非法杀害。袁崇焕之斩帅之预谋,是袁崇焕自己也在题本中毫不避讳的承认的。--"臣改贡道于宁远者欲藉此为间皆所以图文龙""臣安排已定文龙有死无生矣""凡此皆愚之也""惟有迅雷不及掩之法诛之顷刻"。

袁崇焕斩帅之非法,上文已经说明--首先他无权审判毛文龙;其次,所谓的审判本身也是有罪推定不能成立的假借司法形式的违制行为;其三,他对尚方剑的使用没有能够自圆其说的时机上的紧迫性,本身就是对尚方剑的滥用。

据此将袁崇焕之斩帅定性为谋杀。

斩帅事件的正当性辨析

从袁崇焕题本可以看到,袁崇焕虽然认为斩帅不合法,但却显然同时认为斩帅是有若干正当性依据的。从袁崇焕对"正当性"的理解,我们可以窥见袁崇焕内心的一斑。

袁崇焕认为杀毛文龙是正当的,由他的题本来看,主要是出于毛文龙不受其节制,影响了他的"平辽"策略。从篇幅上看,在袁崇焕题本中多次提到这一点,篇幅远胜过其它各条。基本可以看成袁崇焕所主张的斩帅正当性的主要来源。

那么作为一个战场总指挥,与某方面军统属关系不明确,是否代表可以"自力救济"?

协调和明确各部队之间的指挥权关系,显然并不属于指挥官本人的权限。这个权限只能是任命指挥官的上级所授予的。不但明朝的惯例是如此,实际上古往今来的军事行动无不遵从这样的原则。未明确纳入该主帅麾下的部队的归属问题显然是一个需要由中央来确认的问题。因为这些未纳入主帅麾下的部队仍然属于中央,主帅擅自夺取这些部队的指挥权,实际上就是侵犯了中央的权利范围,本质上即为叛乱行为。

或有论者认为,东江军理所当然的属于"辽事"的范围,自然袁崇焕有权自行处置。既然如此的理所当然,那么为什么不循正常的途径取得明确的正式授权,却要采取自己设计谋杀东江主帅的办法来解决指挥权问题?如果毛文龙按照规定理应归袁崇焕节制,那么通过中央对其不受节制的行为给予名正言顺的处罚是很常见的处置,法理上既无问题,操作上也没有实在的难度。至少取得一封许可斩帅的密诏,出示密诏而后斩之,名正言顺而且没有根本的烦难。那么为什么袁崇焕连试图取得密诏的努力也完全没有做呢?

袁崇焕没有做出求取中央许可的努力,显然不是因为没有时间和机会这样做(这一点前文已经讨论过)。之所以如此,不外乎两种可能:

A)袁崇焕认定没有取得认可的可能,因此选择了不上奏,以免上奏后被批驳,反而进一步失去行动的基础。

B)袁崇焕认为没有上奏的必要,解决毛文龙不听指挥的问题,乃是他自己严肃军纪的分内事。

实际上命题B是不成立的。如果袁崇焕认定这个是他的分内事,那么他"席藁待罪",所待何罪?他的想法如果是后者,那么就不存在待罪的问题了。

而袁的题本中有证实A说法的有力证据。在题本一开篇袁崇焕就说:"毛文龙据海自恣,种种不法流传。参劾明知之而无可奈何"。也就是说,袁崇焕知道毛文龙曾受参劾,而这些(在袁看来证据确凿的)罪名并未获得中央承认。由此我们可以更有把握的认为,袁崇焕应该是因为觉得参劾毛文龙恐怕不能改变现状,因而放弃了上奏的企图。

问题在于,"参劾明知之而无可奈何"否构成袁崇焕自行斩帅的正当性基础?

我们换个说法,某甲控告某乙谋杀,法庭经过审理判决某乙罪名不成立。是否代表自诩更为了解事实的某丙自己去处决某丙是正当的?事实如此昭然,实在不容旁人为某丙做过多的开脱。

我们不妨更进一步的考虑一下,即便事后有更多的证据表明某乙确实犯有谋杀的事实,是否代表某丙先前自行谋杀某乙就是正当的?

毛文龙是否应该受到惩处,是应该由组织基于证据和组织状况来做出决策,还是应该由袁崇焕基于自己的个人判断和他自己所面临的局势来做出决策?这个问题无论是大明律还是朝廷都有明确的答案。依据个人的意志,违背组织的决策--对于这样的行为,作为一个以忠诚自许的重要大臣,袁崇焕是没有立场去强调自己的正当性的。他在自己的题本中写道:"谨据实奏闻席藁待诛惟皇上斧钺之天下是非之",显然表示他本人也并不认为他所作的"自行统一事权"的努力具有足够的站得住脚的正当性。

除了袁崇焕认为毛文龙不受节制,他不得不采取行动以求保障"平辽"全局之外,袁崇焕认为毛文龙罪行昭着也是他谋杀毛文龙的正当性来源。意即他杀毛文龙,实为无可奈何之下的"为民除害"。这一点在袁的题本中篇幅不小,袁写道:"随地访察逢人质问而文龙之恶高积于山向所传闻不及什一也"。

问题在于,通观袁崇焕题本全文,全无一点实在证据。甚至连打算提供确凿证据以备朝廷查询对质的词句都没有。所述林林总总,不过是对罪状的描述。这些罪状成立的逻辑基础,找遍全文也不过仅有袁崇焕本人的所谓"访察"。而他的"访察"既无交代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也无任何具体的情节描述,又未提供任何在场的、可提供证明担保的第三者。连是否真的有过这个"访察"行为都有极大疑问,更谈不到去检查这个"访察"的客观性了。

即便是在古代,原告方自己的访察也是不能当作判决的充分依据的。这一点并非只在明朝的中国已然,放眼四海列国,只要稍微讲求逻辑、稍有"公正"概念的社会皆然。这种完全没有具体内容的、无法向在场的客观第三人查证的、个人性的"访察"作为司法依据实际上全无价值。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只要不事先设定袁崇焕是拥有绝对信用的特殊人,就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实际上袁崇焕没能建立任何有效的毛文龙有罪的证据链。因此所谓的"为民除害",对于客观的第三者而言,不过是袁崇焕自己所声言的一种子虚乌有的东西。--首先毛文龙的罪名你就没有给出证据证实,仅靠一句"我亲耳听说是如此",你如何说服别人确信你是在"为民除害"?我们能意识到这一点,同为这一待罪折读者的明朝君臣也不可能全无知觉。实际上,袁崇焕声称自己是"为民除害",却又拿不出什么实在的证据,用所谓的"访察"来敷衍。--与其说强调了自己的正当性,倒不如说欲盖弥彰的越发揭示了他擅杀夺权的行为本质。

袁崇焕在题本中又提到,"九卿诸臣无不以此(毛文龙)为虑""辅臣钱龙锡为此一事低回过臣寓私商"。意即他不过代行了群臣久欲为之的既定策略。

问题是就算是他重点提及的大学士钱龙锡也矢口否认曾与袁崇焕合谋杀毛文龙。袁崇焕被下狱之后,御史翻出这段话头弹劾钱龙锡,钱龙锡自辩道:"崇焕云恢复当从东江做起文龙可用则用之不可用则处之亦不难语出崇焕口不过一时对荅之词臣亦未常相应……乞皇上取崇焕原疏阅之此为崇焕语臣乎为臣语崇焕乎奈何以崇焕夸诩自负之词而辄坐臣以朋谋之罪也"。钱龙锡词句明白的指称袁崇焕是单方面打算处置毛文龙,自己不过是正常询问,并未与谋。作为后人而言,至少对袁崇焕所说的"群臣有处置毛文龙的共识"这一点要打个问号。--至少袁崇焕自己找的证人钱龙锡是不承认的。

即便我们认定钱龙锡是见风转舵翻脸不认帐,相信当时确有相当部分的大臣有处置毛文龙的共识,我们也可以客观的考虑一下,这种没经过正式朝议定论的所谓"群臣共识"是否可以为袁崇焕的斩帅增添正当性和合法性?

袁崇焕在题本中又提到:"于是乎设文臣以监之……又严海禁以窘之……改贡道于宁远者欲藉此为间皆所以图文龙也赖皇上大纵神武一一许臣。"不难看出袁崇焕的语言逻辑--我这种种措施都是针对毛文龙的,皇帝既然一一批准,显然意味着皇帝是许可我处置毛文龙的。

问题是,袁崇焕自己所揣测的皇帝意见,是否可以视同皇帝的正式意见?这种自行揣测出来的意见是否可以为袁崇焕斩帅提供正当的依据?答案不言自明。

除此之外,袁崇焕在题本中又有如下陈述:

"臣宣谕"皇上神圣,合尧舜汤武为一君。臣子当勉旃疆场"。而文龙若怏怏不得志。"

"近且有"牧马登州、取南京如反掌"等语"。

"绘(魏忠贤)冕旒像于岛中"

("绘冕旒像于岛中"这条需要稍作解释,所谓"冕旒像"乃是帝王的打扮。此处暗示毛文龙在心中拥戴魏忠贤为帝。)

不难看出,袁崇焕在上述是在用即难以证实、亦难以证伪的含沙射影手段去引起皇帝对"毛文龙心怀怨望"、"毛文龙意图造反(攻取朝廷州郡)"、"毛文龙意图拥戴魏忠贤为帝"这些高度敏感的命题的疑虑,试图造成皇帝"宁可信其有"的心理状态,以求皇帝对自己的斩帅行为予以认可。

这一做法,距离一个有原则、有诚信、有良知的人格形象,相去已不能以道里计。不论其动机为何,这一手段之卑污已不堪言。

综上所述,袁崇焕为斩帅所列的种种正当性依据实际上无一成立。不但这些逻辑不能成立,实际上稍加辨识即可发现这些逻辑悖乱荒唐之甚。为了求得皇帝的认可,袁崇焕甚至不惮在题本中不择手段的构陷毛文龙。

对袁崇焕斩帅事件的评价

前文已经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说明了袁崇焕斩帅之不合法和不正当。这些事实和逻辑应该说是清楚而浅显的,不但我们这些拥有完善法理意识的现代人能容易的分辨,该事件发生后的大批古人们也同样明了,甚至事件当时的古人们也不乏心知肚明者,实际上就算是写了待罪折袁崇焕本人又何尝不知?

所不同者,有些论者认为,事情应该如何定性要看事情的结果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部分论者试图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去解读斩帅事件造成的后果,然后拿着利弊做加减法以求斩帅事件是该定性为"千古英雄手",还是该定性为"越权谋杀"。比如阎崇年先生,就曾掰起指头一一列举斩帅所带来的好处,然后扣除斩帅的弊端,最后得出结论:袁崇焕斩帅"一无错处"。

这种逻辑笔者简单评述如下:挨一拳打,但是打人两拳,算下来是否一无伤处?

功过是非能不能折算成银两称着算?

姑且按照这种量化计算法,那么这个功过计算的时间范围如何裁定?以事发当天为限,计算当天内的利弊得失?还是两年为限?十年为限?二十年?一直算到今天为止够不够?

事实上,仅仅从逻辑上也可以知道,利弊加减法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除非你一直后推到时间的尽头,否则你永远无法下结论一件事的后果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哪怕暂时忽略量化标准问题、变量采集的科目问题和难以想象的计算量问题)。

更何况历史问题的因果链条纵横交错,谁能判断哪些事情受到到了斩帅的影响,哪些事情没有?难道间接的影响全都可以忽略?难道没有文字记录在案的影响就不存在?同一时刻发生的事件何止亿兆,而那一刻被载入史册加以记录的事件又能分摊到几个字?难道从恒河中拿出一粒沙放在天平上和一个鸡蛋比一比,就可以肯定的宣称恒河的全部沙子肯定没有一窝鸡蛋重?

利弊加减法可以休矣!

然则我们以什么为标准品评历史人物和事件?

或有人说,我们应当以古人的眼光看古人,才不至于对古人过于苛求,比较接近客观。或有人说,我们应当以今人的眼光看古人,才不致脱离现实,埋首故纸堆。又有人说我们当以本民族的立场,又有人说我们当以中华民族的立场……

以笔者之见,我们不妨从古今一致的部分着眼,由此可以超越时间的局限;从各民族一致的部分着眼,由此可以超越民族立场的局限;从敌我双方一致的部分着眼,由此可以超越敌我立场的局限。我们越是去追寻这些不同价值观的一致处,就越是能摆脱具体的限制,越是能得到经得起时代变迁,族群改变,立场变化考验的结论。而这结论也因而越能得到更大的认同,对我们也有更大的参考价值。

一句话,我们应该基于一种普遍的价值观来评价历史人物。

世界上是否存在被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或者说道德?当然有。谨列数条如下:

"诚实是一种高尚的品格。"

"要遵守律法。"

"不可谋杀人。"

"定罪要有证据。"

"审判要公正。"

"遵守(权力的)契约是一种基本的原则。"

"不可造谣诬陷同僚。"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要为英雄下一个定义恐怕很难。但我认为英雄起码要有基本的人格。

从人格而言,即以斩帅而论,袁崇焕已然当不得"英雄"二字。

附录:

因为本文讨论的中心即为袁崇焕的待罪题本,为免读者查阅资料的困难,谨自《明实录附录之四崇祯长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抄录如下

袁崇焕题本

钦命出镇行边督师、兵部尚书臣袁崇焕谨题为恭报岛帅逆行昭着,机不容失,便宜正法,谨席藁待罪,仰听圣裁事。

钦命出镇行边督师兵部尚书、臣袁崇焕谨题为恭报:

岛帅逆形昭着,机不容失,便宜正法。谨席藁待罪,仰听圣裁事。

臣匪材缪叨皇上重寄,矢志平夷,已有成画。如东江犄角,兵法必藉。业经如告。而总兵毛文龙据海自恣,种种不法流传。参劾明知之而无可奈何。臣昨年过都下时,九卿诸臣无不以此为虑,臣谓徐图之。辅臣钱龙锡为此一事低回过臣寓私商。臣曰:入其军斩其帅如古人作手,臣饶为也。臣自到任,即收拾关宁兵马,未暇及此。每章奏必及之,收其心冀其改也。至关宁之营制定,而此事可为矣。于是乎设文臣以监之。其不以道臣而以饷司者,令其将若兵有所利而无所疑也。又严海禁以窘之。文龙禁绝外人,以张继善横绝旅顺,不许一人入其军。臣改贡道于宁远者,欲藉此为间,皆所以图文龙。也赖皇上大纵神武,一一许臣。自去年十二月,臣安排已定,文龙有死无生矣。

为文龙者,束身归命于朝廷,一听臣之节制,其能为今是昨非,则有生无死。无奈文龙毒之所积,殒及阙躬。皇上岂不以生物为心无如彼之自作自受,何葢宦官藩镇阴气所乘,文龙与魏忠贤相因而相藉者也。且自速其死,如驳臣之疏,信口炰烋,逼登索饷,使欲肆行劫掠。道臣王廷试报至,而文龙差人亦随之俱至。臣大言于庭,曰:"文官不肯体恤武官,稍有不和,便思相中,成何事体?既乏饷,何不详来?臣即将运来津粮,拨拾船饷之。"且手书相慰。粮米之外,犒其夷丁千金、猪羊、酒面。称之临发舟。仍为其请饷。凡此皆愚之也。文龙果堕彀中。是以,来宁相见。臣体皇上生生之意,此时仍未有必杀之心也。文龙馆于宁远。请臣还镇相会。臣即还。文龙不过脩谒见,故事一二语而别。傥不受节制,戮诸宁远,而其下不共闻,且恐有负故窟为梗者,于是决意东向,深入其地。尚望所见,不如所闻,开文龙以有生之路也。随地访察,逢人质问。而文龙之恶高积于山,向所传闻,不及什一也。

五月二十九日抵双岛,而文龙至矣。臣诎体(屈身拜伏)待之。杯酒款之。文龙若不屑于臣者。臣宣谕"皇上神圣,合尧舜汤武为一君。臣子当勉旃疆场"。而文龙若怏怏不得志,止谓熹宗皇帝恩遇之隆也。臣不觉失色,徐叩其方略。则谓"关宁兵马俱无用,止用东江二三千人,藏云隐雾,一把火遂了东夷"。臣愈讶之,与之言节制及更定营伍为道厅,以监临查覈(核)。彼悍然不乐,而咬恨阎鸣泰、武之望二人。其意在臣也。臣见其难制也,不可用也,也讽之曰:"久劳边寨,杭州西湖尽有乐地"。文龙应臣曰:"久有此心,但惟我知灭奴孔覈,灭了东夷,朝鲜文弱可袭而有也。"臣曰:"朝廷不勤远略,当有代君者。"文龙曰"此处谁代得?"次日,臣又召其左右人来婉谕之,而令其亲信者往复开导文龙。于是毅然愿编营伍、受节制,惟道厅必不可用,曰:"一用道厅,必激之为变,岛中人俱夷性,不可狎也"。臣以为,若定营伍,则有协有将,从此收其权亦不难,然求其必为营伍也,曰"营伍定,则年中必行甄别,祖宗自有法度,不得假也。"文龙于是悔其言之失,私对副将汪翥曰:"我姑以此了督师之意,其实营制难,我只包管完东事便了。"

臣于是悉其狼子野心,终不可制。欲擒之还朝,待皇上处分,然一擒则其下必哄然,事将不测,惟有迅雷不及掩之法诛之顷刻,则众无得为。文龙死,诸翼恶者,念便断矣。

遂于六月初五日,臣授计随行参将谢尚政等布置已定。于是往辞之,将带去银十万两,尽盘上岸,促之收银,仍宣告兵众曰:"米与银在是此后接续来,尔等不忧饷矣"。文龙果来谢臣。先设一帐房于山上坐待之。文龙至。臣与之坐,曰:"镇下各官何不俱来一见?"文龙亦召之俱来。

各官既集,臣始宣言于众曰:"各官兵海上劳苦,皇上深念,惟汝之镇主毛文龙不良,历年所为俱干国法。如兵戎重任,祖制非五府官不领兵,即专征于外,必请文臣为监。文龙夜郎自雄,专制一方,九年以来,兵马钱粮不受经、抚管核,专恣孰甚,一当斩;人臣最莫大于说诳欺君。文龙自开镇来,一切奏报,有一事一语核实否?捕零夷、杀降夷、杀难民,全无征战,却报首功。刘兴祚忠顺奔来,止二十余人,而曰率数百众当阵捉降,欺诳疏甚,二当斩;人臣不宜犯无将之戒,文龙刚愎撒泼,无人臣礼。前后章疏,具在御前。近且有"牧马登州、取南京如反掌"等语。据登莱道申报,岂堪听闻?大臣不道,三当斩;文龙总兵来,每岁饷银数十万,无分毫给兵,每月止散米三斗五升,侵盗边海钱粮,四当斩;皮岛自开马市,私通外夷,五当斩;命姓赐氏,即朝廷不多行。文龙部下官兵,毛其姓者数千人,且以总兵而给副参游守之箚,不下千人。其走使(走卒仆役)舆台(操贱役者)俱参游名色,亵朝廷名器,树自己爪牙,犯上无等,六当斩;繇(自)宁远回,即劫掠商人洪秀、方奉等,取其银九百两,没其货,夺其舡,仍禁其人,恬不为怪。积岁所为,劫赃无算,躬为盗贼,七当斩;收其部将之女为妾,凡民间妇女有姿色者,俱设法致之,或收不复出,或旋入旋出。身为不法,故官丁效尤,俱以虏掠财货、子女为常,好色诲淫,八当斩;人命关天。文龙拘锢难民,不令一人渡海,日给之米一盌(碗),令往夷地掘参,遭夷屠杀无算。其畏死不肯往者,听其饿死。岛中白骨如山。草菅人命,九当斩;疏请内臣出镇,用其腹爪陈汝明、孟斌、周显谟等,辇金长安,拜魏忠贤为父,绘冕旒像于岛中。至今陈汝明等一伙仍盘踞京中。皇上登极之赏俱留费都门,是何缘故?交结近侍,十当斩;奴酋攻破铁山,杀辽人无算,文龙逃窜皮岛,且掩败为功,十一当斩;开镇八年,不能复辽东寸土,观望养寇,十二当斩。"

夫文龙刚愎自用,嫚骂一世,臣历数其罪,神颓魂夺,不复能言,即前跪请死。臣于是朝西叩头,请旨拿下,召东江及臣随行各官前曰:"文龙罪状明否?"各官唯唯无说。又召集众兵问之,如前亦唯唯无说。惟其门下私人称其数年劳苦。臣厉色谕之曰:"文龙一匹夫耳。以海外之故官至都督,满门封荫,尽足酬劳,何得藉朝廷之宠灵欺骗朝廷?无天无法。夫五年平奴所凭者,祖宗之法耳。法行自贵近始今日不斩文龙,何以惩后?皇上赐尚方正为此也。众唯唯不敢仰视。臣复朝西叩头,请旨曰:"臣今诛文龙以肃军政。镇将中再有如文龙者,亦以是法诛之。臣五年不能平奴,求皇上亦以诛文龙者诛臣。"即取尚方剑付旗牌官张国柄,斩文龙于帐前。文龙姓毛之丁与各夷丁汹汹于外,然臣威严肃,且出其意外,遂不敢犯。若迟之,则文龙不可得而诛矣。臣诛文龙之意与当日情事如此。

但文龙大帅,非臣所得擅诛。便宜专杀,臣不觉身蹈之。然苟利封疆,臣死不避,实万不得已也。谨据实奏闻,席藁待诛。惟皇上斧钺之,天下是非之。臣临奏可胜战惧惶悚之至。缘系云云,谨题请旨。